一、第三人欺诈和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三人欺诈的构成要件:
(一)第三人有欺诈的故意。
(二)第三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三)被欺诈人因为第三人的欺诈陷入意思错误。
(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胁迫的构成要件:
(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二)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
(三)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四)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
二、民法典关于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受到了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
三、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有什么区别
如果债务人欺诈、胁迫,这被称为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一般认为,第三人欺诈的情形下,受欺诈人是不能撤销合同的,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相对人知情,则受欺诈人可以撤销合同,因为已经没有保护一个恶意相对人的必要。胁迫则不然,胁迫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形成和表达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欺诈,法律对受胁迫人的保护也更为周全,无论是相对人胁迫还是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知情还是不知情,受胁迫人都可以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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