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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