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上访有关规定文件条例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该文件规定:
“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
这段话的关键在最后一句: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
与此相对应的,在《公务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叫做:逐级上报制度。
还有,2014年4月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下称《办法》)。据介绍,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
《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
其中大家需要明确了解的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从上面可以看出,越级上访在我们国家是一条不通也不正确的处理方式,建议大家不要采用。还有就是即使越级上访了,上级机关也只是情况通报到下级机关,所以最终的处理人还是所属的机关单位。当然,机关单位不受理越级上访是非常简单的,难的是地方政府机关可以为群众公正公平的处理好问题,形成地方权利机关的相互制衡,取得公民的信任,这样自然也不会有人去越级上访了。
全文8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