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具体如下: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a、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对于经中直分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b、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7)提供中直分中心认可的担保;
(8)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9)符合中直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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