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谷先生致电《说法热线》询问:我公司在1998年为甲公司和某土地局签订的一份《土地出让合同》中支付土地出让金进行担保。事后甲公司违约,而某土地局也一直未找我公司。现在,某土地局将甲公司和我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应承担担保责任?
金恒信律师事务所代律师解答:如确如谷先生介绍的情况,其公司已经免除了该项保证责任。首先,谷先生公司是一种保证方式的担保行为,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其次,双方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以保证期间从主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给付之日起6个月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局因未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谷先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其公司免除了保证责任,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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