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实践中,经营者在预收款消费关系中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
1、不完全履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如在美容美发服务中,美容美发店承诺根据消费者预存金额的不同,由不同等级的发型师提供服务,但在随后的履行过程中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在餐饮团购服务中,餐厅要求消费者提前预约,但餐厅限制团购就餐人数导致合同履行拖延等;
2、是不履行合同,如经营者停业、歇业不履行合同,使消费者权利落空。
经营者的约定义务有哪些
1、在经营者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经营者们竞相抛出优惠条款以吸引更多的顾客。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法定义务是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合法维护的最起码要求,是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的最低标准。并且法定义务不可抛弃、不可更改,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双方义务进行约定时,经营者不得借机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
2、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约定就是合同,因此,就要保证合同的成立必须依法进行、合同规定的行为内容必须合法、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口头的和书面的)。
3、经营者的包修、包换、包退等售后服务义务,除了国家规定之外,大多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若二者间达成了三包协议,经营者必须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营者在约定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减轻或者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4、经营者按规定或者约定承担其他恶人,一方面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而提出的,但更主要的是针对经营者提供服务而提出的。由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存在三包问题,因而如果提供的服务内容欠缺,质量不符合标准,则经营者应承担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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