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没有争议,责任人又有经济能力,需要垫付伤者的医疗费;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有争议,或者肇事方没有经济能力,是否垫付伤者的医疗费由肇事者决定,法律暂不干预。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止医疗费,因此不论肇事方是否垫付了医疗费,伤者医疗终结后都还可结算总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由双方分担。已经垫付医疗费的,结算最终赔偿时需要扣除,责任人只承担其他未支付的项目;未垫付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承担事故相应责任,需要根据责任比例承担伤者的相应经济损失;伤者经济损失的承担需要根据肇事双方的责任比例来分担,比如双方各承担事故责任50%的,伤者的经济损失总额为10万元,由肇事者向伤者支付5万元。如果肇事方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不
交通事故医药费由谁垫付
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抢救受伤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从而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保障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将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二)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三)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作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该以救死扶伤为己任,此时不能因为对方暂时没有交纳相应的费用,就停止对其的抢救治疗,这样往往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同时也是有损医德的事情。在出现肇事司机不垫付医药费的时候,此时如果参加了交强险的话,则可以现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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