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出资期限规定
时间:2023-03-16 19:32:16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方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一、公司注册资金减少的原因是什么

公司注册资金减少的原因如下

1、一次性偿还累计债务;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的积累,即使在未来几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减少资金,以弥补累计损失。

2、调整资本过多;公司成立初期需要巨额资金。步入正轨后,资金可能过剩,所以也需要减资。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的总资本,是合资企业已缴纳或合资企业承诺必须缴纳的总出资额。

二、用实物出资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般来讲,可以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或特征:

1、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2、该实物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东取得股东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

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

3、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有益性指该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

在我国公司登记实务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有益性做了严格的规定,如《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4条规定,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

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仓库、运输工具以及的生产资料。

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实物必须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

因此,与公司营业无关紧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出资。

4、该实物上未设担保。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实物作价入股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质,应当由公司支配。因此,设立担保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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