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保管及遗嘱执行业务如何开展
时间:2023-04-21 11:41:29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民申请办理遗嘱保管,提交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不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的,公证处会告知其进行修改;不愿修改的,公证处不予接受该保管申请。

保管申请人将遗嘱提交公证处保管后应如何查询或领取该遗嘱?

保管申请人将遗嘱提交公证处保管后,可以持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查询该遗嘱信息或者遗嘱内容,也可向保管该遗嘱的公证处申请领取该遗嘱。保管申请人申请领取公证处保管的遗嘱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并在领取遗嘱收执上签章。

领取公证处保管的遗嘱后可以重新办理遗嘱保管业务吗?

保管申请人领取公证处保管的遗嘱后,若要再次申请保管,应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所需的材料重新办理。

保管申请人死亡后,哪些人可以申请查询遗嘱信息?

保管申请人死亡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受益人、遗嘱执行人等可携带死者的死亡证明、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至公证处申请查询遗嘱信息。

办理遗嘱保管需要准备何种材料

办理遗嘱保管应提供下列材料:立遗嘱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保管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原件。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处分的财产应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且财产分配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公证遗嘱应提供下列材料: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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