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审视的是当事人双方是否曾签署相关协议,若有明确约定,则应依约履行。
倘若当事各方在委任监护之时未就责任承担做出明确约定,那么责任理当落在监护人身上。
然而,如若被委托人在其中亦存在过错现象,那么其与监护人便须为共同责任方。
对于伤害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在监护人和受托人间应依据各自的行为失当之处,合理划分责任份额。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监护人均享有将部分或全权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办理之权利。
但需注意的是,基于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而必须背负起相关民事责任时,理论上应当由监护人承担,除非有其它特殊约定;
而且当被委托人真正呈现出过失时,其负责人也应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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