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理解共同承担
婚姻期内共债,离婚需同担。
指间为家庭生活所需、育子养老、生产投资而产之债。
离异时,若有共同财,先偿共债;财不足以偿全部债务,或各有所属,可协议分担;无协议,法院判。
婚姻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下所负债务,若超家庭生活所需,非共债,除非债权人能证其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另,若有特殊约定,如分别财产制且第三者知此约,则个人负债由该方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债务通常属于共同债务,但以下情况除外:
1.债务被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财产有单独所有的约定,且外人知晓该约定;
3.某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其特性和法律规定应视为个人债务;
4.某人因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序良俗所承担的金钱支付责任转化成的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
5.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即便债务被用于生产经营,若未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仍可视为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全文6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