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4-11-1
交通部文件
交质监发[2004]594号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津市市市的企业负责人证书编号为:京交安A(0X)XXXX
八、被考核人员向其所在施工单位报名,填写《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表》(一式两份,见附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送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
九、交通部对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人员的考试委托公路、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具体组织。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培训,培训自愿参加。
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部质监总站。
联系人:彭思义、陈萍
联系电话:010-65292710,65292701
传真:010-65292774
电子信箱:pengsy@moc.gov.cnchenping@moc.gov.cn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成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
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交通部考核范围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
至少3人
(含3人)
至少15人
(含15人)
至少15人,并保证每个施工工地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
至少2人
(含2人)
至少5人
(含5人)
至少5人,并保证每个施工工地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交通厅考核范围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施工企业
至少2人
(含2人)
至少10人
(含10人)
至少10人,并保证每个施工工地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施工企业
至少2人
(含2人)
至少6人
(含6人)
至少6人,并保证每个施工工地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施工企业
至少2人
(含2人)
至少5人
(含5人)
至少5人,并保证每个施工工地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施工企业
至少2人
(含2人)
至少3人
(含3人)
至少3人,并保证每个施工工地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要点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公路、水运工程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国内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公路、水运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本单位处于良好的安全生产状态;
3.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能够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能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能够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防台防汛、防灾减灾措施及抗灾预案;
7.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救援;
8.能够及时、如实报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9.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包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公路、水运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够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5.能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能够组织落实公路、水运工程防台防汛、防灾减灾措施;正确组织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8.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及防护救护措施;
3.企业(包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5.公路、水运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能够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能够及时制止施工现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5.能够对公路、水运工程防台防汛、防灾减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附表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表
(年)
姓名:.
管理人员类别:.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2、填表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工整或用计算机打印。
3、管理人员类别指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三类。
4、企业名称要求填写企业全称。
5、被考核人员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姓名
性别
职务
照片
身份证号
职称
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最高学历
学位
毕业时间
毕(肄、结)业院校
所学专业
工
作
简
历
工
程
及
安
全
生
产
业
绩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安全生产考核机关意见
能力
考核
考核认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
知识
考核
成绩
安全
生产
考核
考核认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另行规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五)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典型事故案例。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三)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九、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十、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十二、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国家局或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实行远程培训和社会化教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三)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对考核合格的,15日内核发证书。对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本人。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国家局提供统一式样。
十六、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建立证书管理档案。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十八、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并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考核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期参加培训、再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十、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辖区内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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