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根据刚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根据通知,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等等。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低于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80%乘以24之积计发。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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