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是否还需履行违约条款
时间:2023-08-13 17:51:05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无效合同是否还需履行违约条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不需要负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因无效合同所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赔偿;

并且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要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1.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2.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始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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