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是指不同性质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为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增加了防火墙,但即使外部治理机制得到完善,如果股权结构出现问题,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也将无效。但是,很难说明公司内外的治理机制是谁,谁是果实。比如立法形式上建立了一套外部市场治理机制。随着新股的不断增发或并购,股权结构可能过于分散或集中,容易造成公司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得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另一个例子是,由于内部人控制现象,公司经营者往往需要花钱买意见来掩盖个人利益,这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收入和风险之间进退两难,扭曲外部社会治理机制。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配的原则
1、大股东控制原则
一般而言,公司发起创始人希望掌控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决策。但股份公司普遍股权分散,尤其是在持续的融资过程中,股份将会逐步稀释。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此可见,对于实际控制问题,一般会涉及两个比较关键的持股比例问题:
(1)持股51%:因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此处虽然规定为“出席会议的”,但为确保决议有效通过,作为实际控制人,一般持股要在51%以上。
(2)持股67%:即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因为对于公司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如果发起创始人意欲掌控股份公司全部经营决策活动,其持股比例应高于三分之二(绝对控股),或者至少高于二分之一(相对控股)。
2、小股东发言原则
该原则是对于小股东而言的,即当小股东持有(或合计持有)相应比例的表决权时,其可以提出相应要求:
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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