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5-08 09:50:53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拆除了大量棚户区和危房。地方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被拆迁房屋使用者的安置工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地方,房屋拆迁问题比较突出。被拆迁户集体上访首都和地方政府,联名写信投诉,并不时扣押商品房,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从当前一些地方拆迁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主要原因是拆迁量过大,超过城市经济承受能力,建设资金和安置房没有落实,被拆迁户不能按时回迁安置;不依靠安置的自过渡户太多,甚至让被拆迁户自行安置;拆迁补偿价格过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认真执行。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通知如下:一、城市房屋拆迁建设要量力而行。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有计划、有步骤、量力而行”的指示,各地要加强对城市建设中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按照既搞好城市建设,又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按计划实施房屋拆迁总量控制。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拆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拆迁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制度,是加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审查。不得执行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不得动用拆迁建设资金,不得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不得向被拆迁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单位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不符合《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条件,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由房屋拆迁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处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拆迁单位应当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在拆迁前签订协议,不得在拆迁后签字或者未经签字擅自拆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要允许被拆迁人采取“财产交换”的形式进行补偿。房屋拆迁后,拆迁人必须履行协议。被拆迁人搬迁用房和异地安置房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的要求。配套设施必须同步建设,确保搬迁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有特殊情况,安置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拆迁人说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的,按规定增加自过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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