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往来中回扣入账能定罪吗
时间:2023-06-12 20:20:46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收受秘密回扣的处罚分别是:

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按刑法法典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2、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刑法典第385条和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刑法典第385条、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中暗中收受回扣的,按刑法典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论处,这是一种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账等。

6、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企业的工作人员,私自收取秘密回扣,数额较小的,若所在企业起诉,则须和回扣给予方一起向所在企业承担侵犯企业财产利益的民事责任。

7.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际贸易中依国际惯例收取的回扣,必须按财经制度列入单位收入,由单位分配,否则以非法论处。

8、前列所谓单位收受秘密回扣,是指单位决定收受交纳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中,而不以单位利润或收入的形式入帐。

回扣的法律特征

依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回扣定义,回扣具有以下特征:账外暗中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也可以理解为,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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