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时间:2023-06-11 16:34:55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努力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思想品行和遵纪守法行为习惯,造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合格人才,是党和人民赋予审判机关的战略性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此,如何进一步分析掌握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如何架构一套更加科学、更加合理,适应现代需求的预防、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仍是当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此,笔者通过调查研究谈几点初浅认识。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14—16岁之间的少年犯占所调查人数的相当比例。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容易被污染、自律能力较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受家庭等环境污染,诱发其违法犯罪。

二是少年犯的年龄越小,再犯罪率越高。从30名25岁以下重新犯罪的抽样调查结果看,有21名具有17岁以前的犯罪前科,占重新犯罪调查人数的70%。据此,就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看,年龄越小的时候进监狱,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是青少年犯罪手段及形式上的多样化。在犯罪人数上,有1人或2人作案的,甚至还有更大比重是3—5人的团伙犯罪;在形式上,多数为隐蔽型,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明目张胆,无所顾忌型的;在犯罪的种类上,从抢劫、盗窃到伤害、诈骗,更严重的还有放火、杀人等;在手段上残忍到动刀、持枪及破窗入室等不计后果的施暴等等;在侵害的主体上,不仅有妇女、儿童和老者,也有许多是中年男子。上述情况足以证实,未成年人犯罪对整个社会已构成极大的危害。

四是道德上的畸形化。有相当一部分少年犯由于父母的不负责任,放弃对子女的管教义务。养成了其自由散漫的生活习惯,不遵守纪律,没有社会公德,甚至为所欲为,放荡不羁。久而久之他们便是非不分,继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五是未成年人犯罪带有黑社会成份的团伙化。合伙抢劫、合伙盗窃案件性质严重,比重较大,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占所调查未成人犯罪案件的34%。

六是青少年犯罪从一般手段转型为高智能化。随着时代的发展,高科技的计算机网络全面普及,对青少年构成了犯罪的诱因,青少年上网,往往不仅限于学习的目的,加之疏于对网吧的管理及高科技快速发展与控制网站不健康内容手段的不匹配,使青少年经常登录不健康网站,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诱发青少年走上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就其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家庭影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一些家庭父母离异,家庭解体,其父母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不能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好,甚至相互推诿,拒之门外,使他们失去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爱,而浪迹社会,最终步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的暴力教育或教育过于严厉,在方法上的简单、粗暴,非打即骂,忽视了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在非正常的惩罚下,把他们逼上了歧路;父母的娇惯、溺爱无度,使未成年子女养成了自私自利、意志薄弱的性格,一旦在某一方面受挫或得不到满足,便不计后果,铤而走险。更为严重的是家庭环境的污染。有些家庭父母不仅是思想品德低下,文化素质差,而甚至本身就是违法者,使未成年子女在其家庭环境熏染下,从小就染上恶习,继而发展为犯罪分子。

二是学校的劝退与歧视现象,对未成年人构成极大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后,有些地方仍存在着不利于少年学习、教育的现象:第一是在一些中学,由于过于追求升学率,老师对于一些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采取劝其退学的方式,以此提高班级的总成绩。此举不仅侵害了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作为校方及教育者也丧失了法律所赋予对其施教的义务;第二是有占一定比例的师生,对曾有过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持歧视态度。上述两种现象造成双差生的极度自卑自弃,最后导致其辍学。

三是学校及家长对厌学、弃学的少年缺乏积极正确的引导,有的甚至无人问津。尤其是对因有劣迹行为辍学或判缓刑的少年犯,尚未有专门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或对其专门负责进行不间断教育的衔接与落实,出现了对其进行再教育空档。

四是社会相关环节管理上的问题,为少年犯罪提供了温床。如歌厅、游戏机厅等文化场所,针对未成年人而言已经被列为禁区,而疏于管理上的原因,还有许多青少年来去自如,有的几昼夜逗留于此,但其经营场所的一些管理人员不仅不制止,反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当然,从宏观上,国家对此也采取了相关措施,但笔者认为,对违规的经营者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五是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少年犯甚至根本就不懂法,已经走上被告的审判台,还不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哪条刑律。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第一、深入调查研究,使预防与矫治更具有针对性。

公检法司部门、社会团体、机关、学校及家庭要从关爱孩子、关爱未来的角度出发,结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少年犯罪的特点及根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治与挽救更具有针对性,使其对策与措施更具有操作性。

第二、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通过审判活动参与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法院要以少年审判工作为契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应有的作用。在审判工作中,要及时、严厉打击传播淫秽物品、教唆未成年犯罪活动;要高度重视利用少年法庭做好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工作。在预防和挽救少年犯罪活动中,法院要主动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学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在人大的监督下,做好耐心、细致的挽救工作,使许许多多未成年罪犯最终能真诚悔罪,重新做人,回归社会,让许多父母、家庭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通过少年审判工作,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压到最低点,把重新犯罪率降到零,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进程。

第三、强化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阵地,开展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普法效果。中小学不仅限把法制教育作为提高学生素质的必修课,而且必须使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达到一定的标准。加强对在校生尤其是双差生的教育管理,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与道德素质水平。

第四、全社会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做好少年审判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配合与支持,预防与矫治青少年犯罪,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及学校、家庭要紧密配合,加强联系与沟通,为顺利开展青少年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公安派出所、共青团、妇联、社区等基层组织要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失生、流浪儿童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对其劣迹的由公安派出所将其作为重点列管。其次是发挥家庭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可替代的教育作用。特别要关注在这方面容易发生问题的家庭,帮助离异家庭的双方懂得,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都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教育与保护的责任,使全社会都重视并积极参与对少年犯的矫治、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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