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行贿犯罪的帮助行为方面,其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向行贿者提供相应的资金以及物资等实质性条件,以助其顺利实施行贿行为;
其次,为行贿者提供相关信息、场所及工具等,从而为其行贿活动提供便利;
再者,协助行贿者与受贿方进行有效沟通和联系,进而推动行贿受贿行为的顺利实现;
最后,为行贿者提供掩盖或隐藏行贿所得的方式方法,以期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尽管这些行为并非直接的行贿行为,但是它们对于行贿行为的成功实施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可以被视为构成行贿罪的帮助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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