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并不能将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归类为酒驾罪。
实际上,危险驾驶罪是为了打击那些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此外还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员载客或者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然而,酒驾仅仅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
如果驾驶者只是在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且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尚未达到醉酒标准,那么这种情况并不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尽管如此,饮酒驾车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只有当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特定标准(通常设定为每百毫升80毫克)的醉酒驾驶状态,才能被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危险驾驶与酒驾罪划等号,而应该根据具体的行为特征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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