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顾名思义,这是一个针对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而专门制定的处分条例。
在人们的印象中,对于公务员而言,已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规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然而,这些法律的有效施行,还有赖于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同时,它们还难以对一些没有违法却已违纪的行为进行惩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务员违犯纪律的行为较为普遍,甚至比较严重。现实迫切要求对公务员的这些违纪行为予以硬约束。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
因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既可以被看作是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更可以看成是套在公务员头上的一个紧箍咒。这个紧箍咒,不是对公务员没事找事。如果你是在依法履行职责,它就是一个安全网,你甚至感觉不到它的存在。如果你不是在依法履责,且行为多有与公务员本来要求不相称处,紧箍咒就会显示威力,视违纪情节轻重而让你程度不同地头痛。显然,这个紧箍咒,警示与惩戒作用同行,治病与救人同在,对公务员的日常行为将起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通观这一处分条例,对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处分种类及适用的行为,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无疑,这些规定是对公务员的一个硬约束。但基于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的常识,这些规定其实是违纪的边界,远离这个边界,就能获得充分的自由。事实上,也只有对那些不能干的事情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才能避免公务员打擦边球的事情发生,同时,对其行为起着有力的规范引导作用。
令人关注的是,条例中的不少规定,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是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比如: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再比如: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还比如: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养情人的,等等。
可以说,这些是一些公务员身上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对此做出明确的处分规定,是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必然,体现着老百姓的要求和愿望。
应当看到,在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进步的今天,行政机关公务员做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文明行政,是我们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同时,公务员的文明与规范的行为,也起着良好的表率作用,引领着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公务员们头顶悬着处分条例这把剑,我们的公务员才能树立起自身的良好形象,打造起廉洁、文明、高效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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