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拆迁工作人员填写《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拆迁项目经理撰写述职报告,由房屋拆迁单位报区、县房管局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年度考核,由区、县房管局在拆迁上岗手册中予以记载:
(一)履行拆迁上岗人员或拆迁项目经理职责;
(二)通过继续教育考核;
(三)市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拆迁项目经理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再保留其拆迁项目经理资格,按照拆迁上岗人员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上岗人员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工作人员要求调动到其他单位从事拆迁工作的,应当经双方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拆〔2010〕19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实施行为,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在批准拆迁范围内,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上岗人员和拆迁项目经理。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建交委,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拆迁工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其中拆迁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在拆迁上岗人员岗位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拆迁工作人员冒名他人参加拆迁资格考试、继续教育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后,由所在房屋拆迁单位报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由区、县房管局向拆迁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和上岗证。
第六条拆迁工作人员从事拆迁工作,应当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
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戴上岗证。
上岗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拆迁上岗人员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解释和宣传房屋拆迁政策;
(二)查证拆迁基地房屋、人口等相关情况;
(三)做好拆迁协商记录;
(四)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资料;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做好信访接待、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拆迁项目经理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并考核拆迁上岗人员工作;
(二)落实拆迁管理各项制度;
(三)审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拆迁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
(五)负责做好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六)加强在拆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区、县房管局应当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考评,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考评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满12分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条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3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差错、拖延等失职行为;
(二)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十一条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6分,每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的情形,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
(二)接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
(三)签订拆迁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
(四)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五)拆迁项目经理对拆迁上岗人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或知情后不处理。
第十二条拆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房管局给予记录12分: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二)唆使或者串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为被拆迁对象谋取不当利益;
(三)故意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上岗手册、上岗证;
(五)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六)有殴打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区、县房管局在每年12月份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拆迁工作人员填写《拆迁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拆迁项目经理撰写述职报告,由房屋拆迁单位报区、县房管局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年度考核,由区、县房管局在拆迁上岗手册中予以记载:
(一)履行拆迁上岗人员或拆迁项目经理职责;
(二)通过继续教育考核;
(三)市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拆迁项目经理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再保留其拆迁项目经理资格,按照拆迁上岗人员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拆迁上岗人员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停止其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工作人员要求调动到其他单位从事拆迁工作的,应当经双方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
(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8日公布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按建设程序取得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被拆除房屋使用功能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拆迁人应本着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支持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产权归属证明等。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房屋拆迁公告应包括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规划用途、搬迁期限、拆迁安置时间、安置房地点和拆迁期限等内容。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来用途,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拆卸、买卖、租赁、典当、抵押、借用、交换、赠与,正在施工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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