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
时间:2023-07-18 17:44:24 1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全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由全国农民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非法人经济组织资格公证书(1)

非法人经济组织资格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于年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字第号《营业执照》。

本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申办资格证明。

2、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截止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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