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如何处罚?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其次,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8岁以下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不同的。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共犯,其基本前提是教唆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的人才应当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有在这一范围内教唆未成年人,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罪以外的行为的,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教唆他们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犯不是教唆犯,不属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围。
根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原则,我们似乎不应该追究这类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但问题是,这种现象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比如在商场门口教唆孩子偷东西,利用孩子的无知下毒杀人,与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相比,这种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刑法严惩后者、放纵前者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如何调查?
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项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的,教唆犯没有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同时刑法总则没有对其作出规定,修改后的犯罪构成是不可能的。教唆犯既不是直接犯,也不是共犯,如何界定?
应定义为间接主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没有独立意志,缺乏歧视,其教唆下的危害行为是教唆的延伸和必然结果。事实上,他们只是作为教唆犯的犯罪工具,教唆犯只是用这种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而不负刑事责任。根据间接正犯的特点,可以将其定义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犯主观上认为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教唆其犯罪,实质上是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故意;在这种故意的控制下,能够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应当是间接正犯。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首先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可以区分他是主犯还是从犯,然后根据少年的行为来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严惩他。未成年人不犯教唆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对自己负有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教唆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没有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对自己的危害更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严惩,以实现立法精神的协调。我国刑法第347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它包含了对教唆犯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间接主犯从重处罚的价值。第四,未成年人的行为虽然超出了其主观设定,但只要仍在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的范围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犯罪,那么一般教唆犯都会受到从重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当未成年人构成犯罪而不受刑事处罚时,往往采用间接正犯追究教唆犯的法律责任。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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