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三百零三条明确指出,对于那些参与或组织大规模赌博行为,甚至将其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应予以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留甚至管制等严厉的法律制裁,并且需要附加罚金。实际的量刑标准必须视具体案例而定。比如,假如某个网络赌场组织超过3人进行赌博活动,且参与者总人数累计达到20人次以上,那么就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定义的“聚众赌博”这一罪名,有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甚至管制的刑事责任,同时附带罚金。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一个网络赌场的参与者总人数累计达到120人次以上,那就很有可能被判处更加严重的刑罚。因此,不能仅仅通过网络赌博推广的规模大小来判断涉案人员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涉及大规模的聚众赌博或者把赌博当作自己的主要经济来源,以及具体犯下的犯罪行为和情节。
一、《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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