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债务人讨债的证据
时间:2023-08-18 11:54:18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掌握一定的证据之后有下列讨债方式:

1、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这个还款协议中要注意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

2、在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诉讼保全。所谓诉讼保全,就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事前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以保证权利人在诉讼获胜后及时拿回钱款或财物。

向债务人讨债要注意什么

向债务人讨债应注意的问题有:

1、讨债中防止逃债

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

(1)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

(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

(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2、讲究技巧、策略

讨债前要认真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在请教顾问、专家基础上,确定讨债的方法、策略。讨债中要振振有词,咄咄逼人,要善于抓住对方把柄,攻其薄弱环节,出其不意,以决制胜。针对不同性格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如对“强硬型”的,运用沉默策略,软硬兼施策略;对“固执型”的可采用试探策略,先例策略。

3、充分妙用“情”、“理”、“利”、“法”

“动之以情”:凭着多年积淀的友情,只要说到伤心为难处,对方不会不有所考虑。“晓之以理”:情中寓之以理,晓之以利害,以理服人。“辅之以利”:在事实基础上给客户一定的让利,保本舍末,或许能激起客户有效回款的积极性。“诉之以法”:山穷水尽,仁至义尽,别无选择,诉之以法。

图文摘自网络,由广州杨友元律师为您推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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