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讯问涉嫌违法犯罪人士时务必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内部的侦查人员负责执行。
而在实施过程中,讯问人员人数最低应达到两人方为合法。
此外,在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至看守所羁押后,侦查部门对其实施讯问时,需严格遵守在看守所内进行的原则。
然而,对于涉及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受害者以及证人等特殊群体的讯问工作,则需安排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女工作人员在场协助。
所谓“在场”,是指参与询问、记录全过程,或是仅参与记录或监控的人员。
这里提到的“女工作人员”特指拥有相关专业背景及任职资格证书的侦查人员。
另据相关法律法规,传唤与拘传不能持续超过12个小时;然而若案情极为重大或复杂,并需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时,传唤与拘传的最长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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