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不领取以后就作废了吗
时间:2024-05-17 21:22:21 3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失业救济金若未领取则视为失效。

凡符合资格之人向政府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其有效期仅限60个自然日。

超过60日期限仍未申领失业保险金者,将被视为自愿放弃该项经济补偿权利。

要想获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

首先,职工及用人单位需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规定时间(通常为一年);

其次,必须是非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的失业情况;

最后,申请人需要完成相关的失业登记手续,且具备积极寻找新工作的意愿。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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