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说明与实际不符构成虚假宣传,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
产品虚假宣传交易无效赔款
[案情]:某饮水机厂于2000年10月开始成批生产饮水机,为推销产品,该厂派推销员在街头散发宣传单,称该产品已通过地矿部实验检验,经多层过滤后,饮用水质量符合国家矿泉水标准。郑某见该宣传广告后,便到该饮水机厂销售点,以9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后发现该产品根本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全国免检等相关证明,便向厂方要求退货。厂方称有关质量检验正在办理中,很快就能通过,拒绝退货。郑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饮水机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饮水机厂辩称,其与郑某的买卖合法有效,且商品没有检测出质量问题,因而不同意退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饮水机厂未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前,其销售的产品应当视为不合格产品,故其进行的产品质量宣传内容失实,构成虚假宣传并因此误导郑某购买该饮水机,饮水机厂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饮水机厂退货、返还货款980元,并另行赔偿损失980元。
[评析]:本案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的法律特征,因而属于产品质量虚假宣传赔偿纠纷,应受上述两法规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是因为消费者往往不具备辨别消费品的专业技术及功能的能力,很容易被虚假宣传所蒙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因此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还应当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此外,饮水机厂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给郑某,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应视为无效,其除承担退货返还价款的责任外,还应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作者:龙南法院温华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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