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占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2、征、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3、成林地、疏林地年产值按每亩林木年增加蓄积量的价值计算;
4、未成林地年产值按年平均增加价值计算;
5、灌木林地年产值按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20%计算;
6、宜林地年产值按天然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60%计算;
7、经济林年产值按同龄同种树木前3年平均产值计算;
8、苗圃地的年产值按当地同树种、同规格苗木的年增加值计算,株数按合理密度计算;
9、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树木,除有林权证外,原则上按零星树木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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