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通常情况下,个人的婚前财产依然属于原有所有者的所有权范围内。
当然,这需要排除所有人出于自愿意愿主动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进行混合处理或者做过明确定义的处置行为——比如以书面形式做出规定,婚前财产将会被划入夫妻双方共享的生活所需品或操持的共同事业项目中等范畴中。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如果产生所谓的增值利益,例如利息收入、租金等形式的收益,那么这些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公共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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