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他人疑偷鱼威胁殴打获刑罚
时间:2023-04-25 14:21:54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苏姜堰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钱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发现被害人李某骑摩托车到其承包养鱼的大圩内,以为李某是专门过来偷鱼的,便迅速跑到李某面前,将其拦下,打李某一个耳光,并拿走李某鱼篓中的一只甲鱼。李某不承认过来偷鱼后,气急的赵某便撕扭着李某的外衣,将李某带到同是养鱼的钱某渔棚处。被告人钱某不分青红皂白,冲上前去就给李某两只耳光,并威胁李某,如果不把事情讲清楚就让其跪砖头。闻声赶来的同是承包鱼塘的王某和孙某对李某又是一阵殴打,并威逼李某打电话给其亲友,拿钱来赎人。无奈的李某不得不打电话将朋友顾某请来。13时许,被害人李某的朋友顾某等人来到现场后,四名被告同声要求拿钱才能放人,直到顾某替李某垫付1000元赔偿款给赵某后,四人才同意将被害人李某放走,整个过程长达2个多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钱某、王某、孙某陆续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赵某将非法获得的1000元赃款退还给李某,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医药费合计人民币22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采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四被告均主动投案,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所在社区也同意进入社区进行矫正,依法可以给予四名被告一定的考验期限,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以及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宣判后,主审法官华宇特别指出,养殖场、鱼塘等农户如遇到有人偷窃财物时,应掌握犯罪分子详细的犯罪线索及时报警,通过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决不能凭感觉凭意气冲动而为,否则不但于事无补,而且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惨痛教训。

延伸阅读:量刑刑事诉讼法全文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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