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怎么管辖
时间:2023-08-05 21:23:56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区域管辖和专业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指重婚案件的区域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重婚罪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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