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怎么计算
时间:2023-03-05 03:00:15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一、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时限

刑事案件各阶段办案期限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强制措施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审判期限

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刑事案件执行完了什么时候开庭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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