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在银行存款两年后发现存单遗失,待前往银行查询得知,存款早已被人冒领。惊讶不已的周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进法院,要求获赔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4年5月,周女士在工商银行普陀支行租赁保管箱,期限3年。同年10月,周女士办理了该银行的定期一本通存款业务,户名为周女士本人,存款金额人民币4万元,存期1年。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周女士为该笔存款设定取款密码并向银行预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2006年10月,周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存在普陀支行保管箱中的定期一本通遗失,而根据银行电脑记录显示,早在2004年11月27日,周女士一本通内的全部存款本息已被人取走,相关业务凭证的客户签名为周女士本人的名字,取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与周女士预留号码一致。
一头雾水的周女士遂向工行普陀支行交涉,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工行普陀支行赔偿存款本金4万元、并偿付自2004年10月办理一本通业务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存款利息损失,一审判决未能获得支持。
周女士不服,以银行未对定期一本通存款的支取人的身份尽审慎审核义务,致使自己的存款被冒领为由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对此,工行普陀支行辩称,银行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已对取款人的身份证通过鉴别仪进行了审核,在取款人提供了与存单相关的取款信息齐全的情况下,兑付了款项,因此已尽到审核义务。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与存单相关的存款人身份信息、取款密码都是由作为存款人的周女士自己设置并提供给银行的,所以周女士对这些信息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就本案出现的存单遗失,密码被他人获知,致使存款被冒领的情况,周女士本人负有一定责任。取款人到银行提取存款的前提是持有存单、存款人身份证和知晓取款密码;至于取款人签名的真实性,就银行而言不具有鉴别真伪的职能。银行审核了存单原件、身份证原件及正确密码的输入,符合操作规范,可认为已履行了应有的审核义务,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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