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成立分公司的好处是什么
1、分公司直接受到总公司的管制,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比较简单,因为分公司只是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其余税务和总公司一起核算,独立核算分公司除外;
2、分公司的利润和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交付的利润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3、设立分公司的流程比较简单,因为分公司不是公司,不需要走普通注册公司程序,只需要简单登记一下,和办理营业手续即可,所需的费用也较低。
4、设立分公司不需要注册资金,总公司可以根据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去调整注入分公司的资金,能有效减少经营风险。
三、分公司有权利签订租赁合同吗
分公司有权利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它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
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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