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盗采河沙的,涉嫌非法采矿罪。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或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
盗采河沙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采河沙立案标准有: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该立案调查;
(2)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该立案调查。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事人对盗采河沙行政不服如何处理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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