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依次分别为: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的可以委托的委托人不只是律师和亲属。
一、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为起诉、应诉;
(二)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三)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四)申请执行;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二)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三)代为和解;
(四)代为反诉;
(五)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二、诉讼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住址等;
(二)受托人的相关信息。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如果受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即可;
(三)委托事由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具体的授权范围;
(四)委托人、受托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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