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改名字。未成年人因收养关系确立要求变更名字的,凭养父母申请报告、《结婚证》(单身公民无须提供)、《户口薄》、《收养证》及学校证明(学龄前不需要提供),就可以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和办理名字变更手续。
一、收养之后与亲父母还有关系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亲生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要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养子女8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的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二、收养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第(三)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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