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会设立,所以房屋抵押没有办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抵押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他项权证的补办
房地产他项权证丢失补办程序和房屋所有权证丢失补办程序一样,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或损坏是可以申请补办的。补办的过程如下:
1、申请人首先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损毁的事实情况,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具登报遗失证明。
2、申请人持主管部门开具的登记证明办理登报遗失手续,报纸登载该声明3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再到交易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手续并领取重新补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遗失补证手续分两步,
一是申请遗失登报手续。
二是申请补办手续。
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后,抵押当事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
(一)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需要的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交易合同申请表;
3、双方提供原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2份;
4、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或司法裁定注销抵押的文件原件1份;
5、是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或授权登记的文件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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