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期间设置应“对等”
时间:2023-03-02 16:03:12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使用的强制措施期间上存在不对等性。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具有侦查的权力,以机关的不同而把本应统一的侦查强制措施使用期限进行划分,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而公安机关的报捕时间,是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日,对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七日内必须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规定,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一般不适用。同样,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传唤时限是十二小时,且不得变相传唤、连续传唤。而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传唤时限是二十四小时,且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四小时,即四十八小时。在短短的十二小时内,检察机关面对比一般刑事犯罪分子智商更高、政策法律水平更高、心理素质更好、社会阅历更丰富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很难做到有绝对突破的把握。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为了解决十二小时时限不够的问题,采取变通的办法,借纪委两规的时间来弥补自身办案时间的不足。这种做法会对检察机关形象产生不利影响,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禁止。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传唤期限,即经过检察长批准,自侦案件的传唤期限,最长可以达到四十八小时。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所当然应当拥有与其实施法律监督相符合的权力,在强制措施使用方面,至少在强制措施的使用期间上,应当与公安机关保持一致。从司法实践看,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呈现出作案手段日益翻新、国内外勾结实施犯罪增多、跨国作案增多、运用最新科学技术手段作案日益突出等特点,为了便于惩治职务犯罪,需要对检察机关适用传唤的期间设置作相应调整。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应讲求强制措施期间设置的对等性,赋予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同样的强制措施期间。

全文9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新时间:2024-01-11 14:15:12
查看职务犯罪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职务犯罪 最新知识
针对强制措施的期间设置应“对等”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强制措施的期间设置应“对等”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