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探亲假规定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
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可参照杭劳薪(82)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和到达的地方,或本单位享受市公共交通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
1、职工与父母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4、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底开始计算。
6、当年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减半。
7、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8、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9、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10、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退休的则不能。
11、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2、已办理过法律手续的,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与生身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生身父母。只能利用其他假去探望。
13、出国援外人员的探亲的问题,根据(81)劳险便字94号文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出国援外人员回国休假一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14、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15、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1)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16、已婚职工探望父往返路费报销标准: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津贴与省直补贴)30%以下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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