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分立、合并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提交原件一份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意见?[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3
财务清算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财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小旭
<!--
-->
当场或2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小旭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6807279-->
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02173-->
15个工作日
核对每个材料的内容和要素是否符合要求。
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转入决定环节。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转入决定环节。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阳、陈小旭
5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1.申请事项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事项不符合条件,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小旭
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下列证件:1.准予行政许可:下文批准,并制作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小旭
-->
2个工作日
送达下列证件:1.准予行政许可:同意分立、合并的批复文件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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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教育局71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地图见http://j.map.baid.com/M-90F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n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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