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安全。死亡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人应当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赔偿金是全部赔偿金。伤残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时,保险人按伤残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残疾津贴是分配的。
3。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付医疗费用时,保险人按实际情况支付。医疗费用有最高限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和残疾的附加保险。
4。停工赔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应当支付停工赔付。巨灾保险是为投保人提供巨额自然灾害保险的一种保险。巨灾已日益成为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灾害防护已成为寿险新的重点。
许多人寿保险产品涵盖地震、海啸、泥石流和其他灾难。特殊的“巨灾险”寿险产品并不多见,更常见的形式是附加险,即对重大自然灾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重大损失提供双重保障。
然而,骚乱和核爆炸(核辐射)等情况与自然灾害不同,人寿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
短期意外险,如航空意外险、汽车票中包含的意外险,在旅行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时购买,一般只对旅行途中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负责,但不适用于地震等特殊灾害。
然而,有地震免责条款的个人保险类型,如健康保险,也可以通过购买额外的地震保险来增加防震责任。
免责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伤残、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保险人的。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伤害自己、故意犯罪或者因故意行为受到攻击的,抗拒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注射毒品的。
4。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造成的事故。
6。怀孕、流产、分娩和药物过敏引起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遵医嘱擅自用药造成的伤害。
8。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冒险、摔跤、武术比赛、技能表演、赛马或赛马造成的伤害。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核辐射,核污染。
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因上述第一种情况终止时,保险公司应按比例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附费率表)中已支付的保险费退还受益人。
因上述其他情形终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按比例退还投保人。
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相似,投保人应重点关注费率和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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