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法院收取原告的诉讼费用后,并不一定会立案,如果驳回起诉的,会退还受理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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