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每对夫或妻享有离婚自主权,然而,若仅由于配偶患病,而配偶中的另外一方试图以此为由规避相应的抚养义务,进而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这样的诉求未必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只有在确信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恢复时,方可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在此过程中,需要从诸多因素出发进行全面综合的剖析与评估,如婚姻的根本基础、婚后的情感状态、离婚的缘由以及目前夫妇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恢复的可能等等。
因此可以明确,疾病并非判断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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