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或债务承担比例分担,或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应考虑造成亏损合伙人的过错责任。对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分割合伙的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入伙的原物退还时原则上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以协议为准,协议未约定的,以出资额为依据;等额的,由多数人决定;不等额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意见处理。
法律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发生某一合伙人退伙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其退还财产份额,因而合伙人也只有在其因各种原因退伙的条件下方有权要求企业分割财产,退还其出资及其他合法权益。
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一、对于出租人来说,有下列情况时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二、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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