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不用赔偿被人告商标侵权?
时间:2023-06-30 18:45:02 3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商标相似或相同的标志,可能会导致市场混淆。若被控告侵权,则需证明自己的商标与原告不同,或已用作商业用途,以避免赔偿。

商标侵权指的是在没有得到该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前提下,就使用与该商标一模一样或者非常类似的标志,并且有极大的可能性会带来市场商业上的混淆。所以要不用赔偿的话,就需要证明自己的商标与原告不类似或没有用作商业用途,也可以给出证明,自己的商标有着合法来源,未构成侵权。

温州小伙状告《非诚勿扰》商标侵权

日前,一名温州小伙将时下正火的江苏卫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文字进行节目宣传使用。昨天,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该院知识产权庭已经受理立案,并定于本月17日进行双方的庭前调解。

温州小伙此举是维权,还是打法律的擦边球,借机炒作,引发争议。

注册了“非誠勿擾”

原告金某今年30岁,来自永嘉,从事电子商务。

说起“非诚勿扰”四个字,不少人最先会想到冯小刚的同名热门电影。这耳熟能详的四个字,金某为何声称拥有商标注册证呢?

金某出示的国家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显示为“非誠勿擾”字样,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开保险锁、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十项内容。

金某介绍,2009年《非诚勿扰》电影热映,考虑到婚恋相亲市场前景不错,想到了把“非誠勿擾”注册成商标呢。”于是,2009年2月16日,他参照《非诚勿扰》海报字样,采用了繁体写法,正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誠勿擾”商标,2010年9月7日,他顺利取得了该商标注册证。

对此,金某的代理律师,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奎解释,“温州人的想法确实大胆,也符合法律规定。商标注册是要确定具体类别的。我国的商标类别总共有45个大类,每个大类又有很多的小类。我国商标法允许在不同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换言之,一个商标可以注册许多类别。金某当时注册的类别交友服务等正好是个空白,所以得以顺利注册。

就是在这期间,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真人秀节目《非诚勿扰》正式开播。开播后,收视率居高不下。

眼看《非诚勿扰》栏目越来越红火,2011年底,金某坐不住了。“最近,我正打算和朋友投资一个交友俱乐部,开始使用自己的商标,可发现《非诚勿扰》也主打交友相亲服务,这不是相冲突吗?”2011年10月31日,金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将栏目所属的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是否侵权有待认定

王庭奎认为,原告经事先申请取得了“非誠勿擾”商标注册证,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核准的项目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被告“非诚勿扰”栏目虽然是电视节目的形式,但从事的是同类服务。2010年9月7日,原告拿到商标注册证起,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仍一直持续并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非诚勿扰”文字进行节目宣传使用,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负责此案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刘姓庭长介绍,现已通知原被告双方在1月17日进行开庭前的调解程序,交换证据。目前,还未收到江苏卫视法务部门的应诉材料。相关案情暂不方便介绍。

昨天,记者就此事拨打了江苏卫视热线电话96088,并通过网络联系《非诚勿扰》栏目和主持人孟非的新浪官方微博,表明采访意图。但截至昨晚6时,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有关方面的回复。

事实上,这并不是《非诚勿扰》第一次遭到侵权质疑,但最初的焦点集中在《非诚勿扰》电影片方。曾有网友指出,栏目沿用冯小刚电影的名字,是否构成侵权。对此,江苏卫视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跟冯小刚方面和电影片方华谊兄弟沟通,对方没有异议,不构成侵权。

有法律界和业内人士指出这场官司,原告有打法律的擦边球之嫌。“金某既然拿到了相关的商标注册证,自然有权状告江苏卫视。但本案维权的界限比较模糊。按照江苏卫视此前的说法,不排除《非诚勿扰》电影片方已经注册了电视栏目制作类别的‘非诚勿扰’商标,并授权江苏卫视,那么当事人的维权主张只怕会落空。相信到了调解当天,案情会比较明朗。”

有市民表示,原告尽管注册成功了“非誠勿擾”商标,但这个词的价值和含金量离不开冯小刚和孟非等人的努力。此时原告反倒提出维权,不太靠谱,有些坐收其成,不劳而获的味道,更像是一场炒作。金先生则表示,希望能通过讨论,唤起社会对商标保护更多的重视。(记者尤豆豆)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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