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缔结之前由配偶一方所取得的财产。
(二)由于身体遭受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款项均属于婚前财产范畴。
(三)无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如何规定,明确仅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单方面所有的财产,皆视为婚前财产。
(四)专供某位配偶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例如衣着、鞋子、帽子、化妆品和其他专门用途的物品,都应列入婚前财产范畴。
(五)经过事先批准的科研工作津贴也被视为婚前财产。
(六)由一方独立完成创作的作品,其经济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但作品本身和相关版权仍为该方持有的婚前财产。
(七)解除劳动关系时所产生的补偿金同样属于婚前财产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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