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权请求对方按裁定予以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案件应用相关法律的多重问题之解读》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方如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经过催告之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买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将得到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并无特别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权利将会失效。”因此,当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时,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及退还已支付的款项,然而这需要遵循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操作。此外,购房者还可向开发商索取违约金,若合同中并无违约金条款,也可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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